日前,《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正式出台。新政策共十五条,直指厦门影视产业链的关键环节、重要领域,着力吸引优秀影视企业、影视人才,为剧本佳作提供奖励,为城市画下影视产业发展蓝图。
新政策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厦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80%的奖励。还对扣除各项奖励后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100万、500万、10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0万、100万元奖励。
第一次提出“鼓励打造厦门影视服务出口基地”。新政策第十三条关注本土影视产品出口、中外合作影视作品出口等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影视服务出口内容,给予符合要求的企业减税或贴息服务。这一规定在全国走在前列。此外,新政策还第一次提出支持影视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影视企业的投资、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和举办大型影视活动等。
提出“打造国内一流的首映礼之地”和“支持电影发行”。新政策第七条吸引和鼓励全球优秀院线影片来厦举办首映礼,对在厦门行政辖区内的电影院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礼的片方给予单场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第六条对在全国院线上映的,由厦门电影发行企业作为第一顺位影片发行方的作品,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提出“支持影视拍摄基地建设”和“支持影视拍摄之城建设”。新政策第十一条支持国有和民营企业利用旧工业厂房等存量房地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同一基地每年可享受最高达200万元的运营补贴。第十二条鼓励厦门影视企业通过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在厦拍摄,鼓励外地影视企业来厦拍摄。
第一次提出“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新政策第四条一方面支持厦门建设剧本创作基地,吸引编剧人才来厦开展创作,鼓励本土影视企业购买优秀影视剧本;另一方面对成功被影视机构购买并立项、备案审批的厦门剧本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给予剧本创作基地奖励,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获得的扶持力度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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